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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資訊


什麼是ICF?(永豐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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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ICF?
        ICF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Health)的簡稱,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其前身即為1980年發展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IDH)ICF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ICF將身心障礙的評估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層次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情形以及因為以上的損傷所致的活動(activity) 限制與參與(participate)侷限的潛能與現況,在每個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類別下,再分別觀察、測量活動(activity)、參與(participate)面向;第二層次則是指環境因素與個人特質這兩種因素跟障礙互動的情形。藉由這兩個部分的評估,幫助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更貼近自己需求的服務。
     
        ICF關心人在實際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等,包含生理與心理的各項活動參與及表現的能力,特色為:
    1、提供功能、身心障礙、健康統一的標準化語言和架構
    2、適用於全世界各國家、各民族和個人
    3、完整描述任何人的功能、身心障礙和健康。
    (以上部分內容擷自內政部ICF主題專區)
     
    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後5年,在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和分類上,採取了上述介紹的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並明定身心障礙鑑定及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事項在修正公布後,實施相關的新制服務。
     
       101711日起,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以ICF做為評估方式,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改為ICF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將ICF架構與精神納入需求評估機制,期能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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